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中医药大学国际中医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零星修缮项目管理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修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建中医药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100000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包括:
1.办公用房、客房及公共部位的修缮项目。
2.室内外水电、管道、道路、围墙、绿化及相关公共设施等修缮维护项目。
3.其它修缮维护项目(含零星请工维护等)。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需求由工程部提出,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估算造价等,形成书面申请报告,经中心例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组织实施。直接影响中心正常秩序的涉及水、电等设施设备损坏的突发项目,以及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急需抢险救灾的应急项目,应立即组织抢修,并于14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建立修缮施工单位库。预算金额在100000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从修缮施工单位库中抽取一家组织施工。
中心组织遴选3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修缮施工单位建立修缮施工单位库,服务期采取1+1模式,即每年组织对库中单位进行一次审查评定,合格的留用,不合格的更新。修缮施工单位入库后须与中心签订零星修缮工程施工项目委托合同(附件一),其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还须签订零星修缮工程单项施工项目委托合同(附件二)。
1.对修缮施工单位的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具有现场项目负责人和完整的各工种施工人员;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施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中心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则,并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2.对修缮施工单位的处罚。对修缮单位处罚分为警告和退出两种。因响应时间、服务态度、工期安排、安全措施、维修质量、投诉等引发的问题,经查实予以警告;合同期内警告3次及以上或产生安全事故造成中心损失的,取消修缮施工单位入库资格,解除零星修缮工程施工项目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零星修缮项目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中心财务部门应结合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修缮经费预算安排,并纳入中心年度预算管理,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在年度修缮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情况下,发生的预算外修缮安排应报中心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项目预、结算审核
1.项目预算审核。估算30000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修缮施工单位编制预算报价后,由中心工程部审核确定预算造价后组织实施;3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从学校基建修缮项目造价咨询机构库中抽取一家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造价。其中,预算造价30000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下浮,预算造价3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下浮6%。
2.项目结算审核。造价10000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修缮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报价后,由中心工程部进行审核;造价10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的项目,由修缮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报价后,委托学校后勤管理处基建科或修缮科进行审核,特殊情况经中心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中心工程部进行审核;30000元(含)以上项目报学校审计处进行审核。
第七条 零星修缮项目施工管理
1.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勘察。接到修缮申请后,办公室应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明确维修项目的具体内容、建设标准及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等。
2.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拆除及隐蔽工程,工程部应做好现场记录和签证,并与修缮施工单位签字确认。施工中如须变更的项目,修缮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工程部,经中心领导同意后实施。
3.修缮工程结束后,工程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修缮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做好档案存档工作。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要求修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至验收合格。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修缮施工单位应将完整工程结算资料报送中心,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工程结算审核手续。零星维修“派工单”按实结算,不再另行办理结算审核手续。
5.零星修缮项目质保期为一年。
第八条 严格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
30000元(不含)以下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审核后一次性结清工程款。30000元(含)以上修缮项目,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剩余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付清。
第九条 施工使用水电管理费收取
合同造价在30000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收取水电管理费;合同造价在30000元(含)至100000元(不含)的项目,收取200元水电管理费;合同造价在100000元(含)至300000元(不含)的项目,收取400元水电管理费。
第十条 参与修缮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禁出现拆解项目、规避招投标程序等行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际中医药培训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中医药大学国际中医药培训中心物资采购及零星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与本办法如有冲突,按本办法执行。